关于泉州市旗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美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厦稽办〔2022〕4-002号
2022-04-29 126

  批号H21100801潮约草本复合平衡液经检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泉州市旗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美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处理如下:

  3.没收泉州市旗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560元,并处当事人货值5倍罚款312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共313560元,其中,泉州市旗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罚款157560元(包含违法所得1560元)、厦门美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罚款156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翔安工业园区巷北片区舫山北二路1123-1139号1号楼3楼

  2021年12月8日,我办对厦门美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管,在该公司留样室抽取泉州市旗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批号H21100801潮约草本复合平衡液化妆品送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2021年1月4日我办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P2021CY0129),微生物检验项目中菌落总数超限值。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1月5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一、当事人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

  一、涉案批次化妆品确认情况。经核查批号H21100801潮约草本复合平衡液为2021年7月1日当事人一委托当事人二生产,当事人二2021年10月8日组织生产,2021年10月20日当事人二放行5058盒,留样10盒、48盒送委托方做客户体验,销售给当事人一5000盒,全部存放在当事人二成品仓库代为仓储。

  二、涉案批次化妆品生产销售情况。当事人二于2021年10月20日生产放行批号H21100801潮约草本复合平衡液5058盒,销售给当事人一5000盒,当事人以价格每盒12.48元全部销售给泉州市旭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值共计62400元,涉案产品全部存放在当事人二成品仓库代为仓储。2021年10月20日泉州市旭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货150盒,获悉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后,截至2021年4月18日共召回25盒,实际销售125盒,加上存放在当事人二仓库4850盒,合计库存涉案产品4875盒。

  三、涉案批次化妆品召回情况。当事人一获悉公司生产的产品被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通知采购方泉州市旭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召回涉案产品,截至2022年4月18日共召回该批次产品25盒。

  四、涉案批次化妆品检验情况。我办12月8日对厦门美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管,在该公司留样室抽取泉州市旗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批号H21100801潮约草本复合平衡液送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经检验微生物检验项目中菌落总数超限值(报告编号:HZP2021CY0129)。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一、当事人二涉案产品生产情况及销售情况;

  证据二:潮约草本复合平衡液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存档资料(闽G妆网备字2021000167)证明潮约草本复合平衡液备案情况;

  证据三:产品委托加工合同、汉泉堂医药科技(厦门)有限公司订货单、批号H21100801潮约草本复合平衡液批生产记录证明委托生产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事人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一身份及其权限;当事人二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二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二受委托人身份及其权限;

  证据七: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P2021CY0129),证明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证据八:当事人一提供的产品召回记录、召回产品报告复印件及召回公告、召回总结报告证明当事人一开展召回工作情况。

  2022年4月21日,我办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向我办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我办认为,当事人一委托当事人二生产批号H21100801潮约草本复合平衡液经检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的行为,属于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为。

  当事人一销售批号H21100801潮约草本复合平衡液5000盒,销售收入62400元。扣除召回25盒,实际销售4875盒,实际违法所得为1560元。无专门生产批号H21100801潮约草本复合平衡液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一、当事人二处理如下:

  3.没收当事人一违法所得1560元,并处当事人货值5倍罚款312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共313560元,其中,当事人一泉州市旗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罚款157560元(包含违法所得1560元)、当事人二厦门美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罚款156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