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规的实施让药监局对化妆品行业的整顿力度逐渐加强,很多美妆企业在产品宣称上栽了跟头,甚至有罚款额度高达40万。
瑞旭日化事业部就近几年化妆品产品宣称不当的案例进行了汇总,梳理违法宣称,企业可以以此作为借鉴。
医疗美容诊所通过新氧平台,对外宣传服务的“自体脂肪注入面部皮下脂肪层”的医疗美容项目,能达到“三天上妆 无负担 高存活分层注射童颜心型脸”的效果,作出了功效、安全性的断言保证。截止处罚公示日,也未提供任何真实准确性的资料来源依据证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十六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2.9万元。
在产品介绍页面描述该产品具有“防晒、美白”等功能,附有“SPF50 PA+++”等字样。该产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具有“防晒、美白”等功能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
1)美容诊所在某平台发布“深浅层结合抽吸—防反弹,对深、浅层脂肪结合均匀抽吸...实现单部位吸脂率不少于90%...”等医疗广告内容,对吸脂率作出“不低于90%”的断言、保证的表述。
2)当事人发布促销活动,展示的价格信息中还包含了划线价,【鼻部多项】展示的价格信息为¥6980(划线)...上述服务项目的页面中并无解释划线价的定义,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项目以划线价格成交的交易记录。
在产品备案配方表、生产投料表均没有“壬二酸”详细比例以及产品上市前均未对“壬二酸”含量成分检测的情况下,在产品内软管外不线%壬二酸”。
悬挂身穿白大褂画框,宣传内容:国际医美中心技术院长、美眼精雕专家、国际逆龄研究知名专家...在身穿白大褂画框,宣传内容:中国地区鼻部整形首席专家、面部轮廓及五官精雕专家... 上述宣传内容不真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350元。
○ 在...产品介绍页面含“...等多种天然植物精萃...防止头发脱落...针对脂溢性脱发、斑秃女性稀疏性脱发、产后脱发等也具有一定的疗效...”等文字内容,宣传产品具备防脱功效,实际产品是普通化妆品,不含防脱功效。
○ 在...产品介绍页面含“富含何首乌、迷迭香、人参等植物萃取精华成分...防脱固发...”等文字内容,宣传产品具备防脱功效,实际产品是普通化妆品,不含防脱功效,且不含何首乌和人参成分。
在其宣传册使用“将比玻尿酸还要高10倍保湿的聚谷氨酸成份传达到皮肤里,激活皮肤保湿因子”、“刺激胶原蛋白再生、抗衰老、逆转年龄、减缓衰老速度,做一次等于30次普通的面膜”、“提高免疫力,改善亚健康,增强抵抗力”等用语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对其宣传册中美容美体项目做夸大的宣传,容易引发受众不恰当的联想,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当事人使用“掉秤效果有点狠”、“洗出好身材燃烧Z肪”、“洗一次澡,相当于燃烧300卡路里”等广告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广告宣传中减肥燃脂功效及使用数据的凭证。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302.4元,罚款1000元。
在商品“毕生之研维C亮肤精华”参数栏写有“美白”功效,实际该产品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当事人为了突出自身产品的效果显著吸引更多客户购买,从而用时间表述杜撰了上述涉案产品的效果...当事人上述产品使用的专利号为 9.6,名称为一种含γ-氨基丁酸和透明质酸的组合物及其在化妆品中的应用,其专利成分未含有肉毒素或类肉毒素,并未在上述产品详情页面上标注上述专利号。由于γ-氨基丁酸的功效和肉毒素相近,当事人误以为可以使用类肉毒素这个名称作为专利成分用于宣传。
当事人在网店中销售“A品牌水杨酸泥膜…”时,商品详情页面宣传“A品牌”,向消费者寄送的销售发货单上商品品名为“A品牌水杨酸泥膜”, 但消费者收到商品实际为“B品牌水杨酸清透清洁泥膜”…
当事人为吸引更多潜在消费者,要求公司员工自行购买产品并撰写好评...另已查明,使用的产品物流盒盒上标注有“我们的原料均为原装进口和实验室自主研发”等宣传语句,经核实,产品的原料存在部分辅料为国内采购,与宣传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