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消费者销售、注射“三无”美白针 嘉和百旺公司被判退一赔十
2022-05-28 200

  近日,一家医疗美容机构因向消费者销售、注射“三无”美白针,被法院判决十倍赔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终审判决,披露了这起医美消费维权案例。

  2021年6月24日,北京消费者刘某向嘉和百旺(北京)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百旺公司)咨询皮肤美白项目后,购买了4个疗程日本进口美白针药品,原价8800元一个疗程,优惠价8500元,刘某共支付3.4万万元(一疗程为10针次,一针次有6支不同药品,即4个疗程共40针次、240支药品)。当天,刘某便注射了一针次6支药品,剩余的药品存在嘉和百旺公司。

  随后,刘某发现注射的美白针没有中文标签和进口药品批准文号,甚至连药品说明书都没有。

  刘某认为,从嘉和百旺公司处所购买使用的注射类“美白针”产品是假药,便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嘉和百旺公司退款并十倍赔偿。

  嘉和百旺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涉案产品说明书均为日文,左上角显示“処方箋医藥品”。庭审中,嘉和百旺公司称涉案产品系从国外代购,无正规手续。涉案产品空瓶也没有中文标识和准字号进口批号,已被市场监管部门扣押。法院认定嘉和百旺公司向消费者注射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2021年12月21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刘某“退一赔十”的主张,判令嘉和百旺公司退还刘某货款3.4万元并赔偿34万元。

  2022年2月16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该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者知悉其出售的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等存在上述规定情形仍予以销售的,应承担《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嘉和百旺公司明知案涉商品无进口手续仍予以销售,刘某主张嘉和百旺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产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有法律依据。

  2022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选有资质的美容机构。消费者应注意查看美容机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否齐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美容服务;尽量选择规模较大、信誉度较高的美容机构。

  了解所使用的美容产品。消费者购买或使用美容机构推荐的产品前应对该产品有所了解,看该产品是否为正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是否有生产日期、有效期及批准文号;是否适合自己的肤质;对进口化妆品还应看是否有进口许可证。

  对美容效果有合理预期。因每个人的体质不同,接受同样的服务,最终得到的效果也有所不同。

  谨慎办理预付式美容消费。消费者办理预付式美容消费时要量力而行,避免一次投入过高。对美容机构承诺的内容,要通过书面形式达成服务协议,同时留下可供对比的证据,不要轻信美容机构的口头承诺。(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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