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吴鲁刚 通讯员 张学民)近期,山东省药监局第六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化妆品生产主体在注册与备案、生产管理、产品追溯、不合格品召回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和负面事项,并列明每条责任内容对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主体责任清单共40项,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质量全面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活动、化妆品新原料应当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企业应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自查、召回等制度等方面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负面清单共14项,对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生产场所贮存或生产对化妆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产品、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等行为明令禁止。
该局根据化妆品相关法规内容对两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清单的制定进一步夯实了辖区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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