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企业在生产、经营化妆品该怎样正确标注标签?
2022-04-19 101

  随着人们对化妆品安全越来越关注,化妆品标签标识问题成为消费者、监管部门的关注重点,企业在标签标识犯的错,很可能成为产品备案或上市过程的烦。

  消费者购买化妆品要学会看产品标签,那么化妆品企业在生产、经营化妆品又该怎样正确标注化妆品标签呢?今天,广东康信标准技术研究院整理了一下化妆品产品标签的标注要点,需要的朋友建议收藏起来!

  2021年5月3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化妆品标志,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00号令)

  注意:除文字内容外,标签中的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也属于化妆品标签上的内容,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

  《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化妆品标识和宣称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时,需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

  2)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需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如透明质酸保湿面霜,要求透明质酸在产品中的作用为保湿作用,且产品应当宣称保湿的功效,两者保持一致。

  3)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但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如玫瑰香型、草莓色等。

  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者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者特定人群等内容;

  商标名、通用名或者属性名单独使用时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组合使用时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予以解释说明。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妆+年份+流水号(《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00号令)。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备进字J×××××××× 以上产品批准文号需在化妆品标签上予以标识。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在国家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上备案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省份简称+G妆网备字××××××××××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在国家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上备案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国妆网备进字(省份简称××××××××××)

  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注意:《GB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要求定量包装的化妆品应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75号规定标注净含量。鉴于法规暂未废止,净含量的标注暂时需依据相关要求标注,净含量标注字体大小建议依据相关要求执行。

  ①具有包装盒的产品,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使用期限时,除可以选择上述方式标注外,还可采用直接标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②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可视面上的使用期限按照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标注;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须标注;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须标注。

  (一)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三)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

  (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八)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

  (九)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 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如鬼、妖精、卦、邪、魂。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可用于“怡神”。

  标签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内容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当产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即赠品、非卖品的销售包装标签需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中上述的标注要求。

  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需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

  (三)化妆品加贴中文标签的(如进口化妆品上市时),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需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即产品在中国上市时宣称的关于安全、功效的宣称与在原产国销售时保持一致。

  (四)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对于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的;

  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