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下,化妆品行业被罚事件又出现了许多新特点,有多起违规事件甚至是业内首例被罚。
比如,除了常规的化妆品因宣称、中文标签、套证、包装、商标等不合规被罚以外,还有人因微信聊天言语不当、店铺客服说错话、厂房面积不实等被罚,并且有企业法人因此被禁业10年。
某公司销售的某款化妆品不具有所宣传的“分解皮肤基底层激素炎症”“修复皮脂膜”“修复受损组织和细胞”“提高免疫力,代谢功能”“巩固修复角质层”等功效,但却把包含这些功效的话术内容提供给员工,并组织员工通过公司提供的手机及微信号,将这些话术一对一发送给消费者。
当事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某公司销售的韩国某品牌面膜,产地为中国。当消费者向客服询问涉事面膜是国产还是韩国的问题时,该公司的外包客服人员作了“咱们是中国唯一官方授权的销售公司,全部产品均由韩国原装进口,所有的资质都在工商局有备案的……”的答复。
外包公司客服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当事人(上述涉事公司)的行为,这一行为构成了对涉案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某公司在其天猫旗舰店发布了某款柔肤水和某款化妆水的广告页面,并宣传“提亮光泽、改善暗沉”、“抑黑成分 377+维 C 诱导体,多通路匀净肤色打造通透自然肌肤状态”、“提亮肤色,肌肤白成一道光”“改善黑色素”、“靓白力+52%”等内容。
有关部门经查发现,上述产品为进口普通化妆品,网页所宣称内容为虚假内容,产品不具有上述功效。
上述涉事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
某网店在销售一款某品牌补水保湿精华时,在其商品详情页醒目位置发布有“百年药企联手中山大学”“以制药的标准生产化妆品”的宣传内容。
有关部门认定上述涉事网店内所销售的商品标注“百年药企联手中山大学”“以制药的标准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与“中山大学”“药妆”存在某些特定关系,从而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及误导,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某公司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宣传片、易拉宝广告等多处宣传自己“是中国境内唯一一个与全球顶级原料商奇华顿达成战略合作关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广州设有3.8万平米的专业美妆科技生产基地,拥有4个独立实验室”等内容。
该公司的化妆品为委托生产,但其宣传的上述内容是被委托方拥有的资质和企业规模,且被委托方租赁的厂房及周边面积实际为2.1万多平方米。
并且,该公司宣传的其与华夏航空是“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宣传2020年8月底其“全国门店突破400家”等内容,也不属实。
有关部门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委托广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某款BB霜,该产品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2016年7月14日通过备案,备案及标签注明的配方中均不含有水杨酸乙基已酯。
但该公司产品被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后的结论为:“检出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水杨酸乙基已酯”。
尽管上述涉事公司表示对广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产品配方一事毫不知情,但有关部门认为该公司存在过错,该公司的行为符合未尽到对生产企业的监管责任。
有关部门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没收上述涉事公司违法所得42301.38元,罚款25万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92301.38元。
某公司于2021年5月生产的某批次化妆品,被检出标签/备案凭证未标识的成分水杨酸,产品的pH值不符合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QB/T2660-2004)的规定。
并且,有关部门另查明,在新疆发现有因使用该公司生产的上述涉案产品所引起的不良反应报告,在本案调查中,该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及2021年8月4日提供的《情况说明》否认了生产销售过涉案产品,后于2021年8月10日,又确认了涉案产品为其生产。其提供的上述《情况说明》与事实不符合,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有关部门调查。
有关部门判定上述涉事公司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违规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有关部门对上述涉事公司罚款4万元;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作出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某公司准备向市场推出某品牌的产品,为预热市场,该公司申请了该品牌相关商标注册证,并在该品牌产品还没生产问世之前,就通过公众号、行业展会发布广告宣传该品牌产品。
但事实上,上述涉事公司在上述途径宣传的某品牌化妆品实际并不存在,在整个广告发布期间,该产品也没有生产问世。
某MCN机构与客户签订了《服务订单》,双方约定通过该MCN机构随机招募400名流量博主,在小红书 APP上宣传推广其销售的隐形牙套产品。
该MCN机构撰写了经客户确认的宣传文案内容,并委托×××公司招募到400名小红书流量博主,要求流量博主根据宣传文案内容撰写相关推广图文,并将这些图文发布在其小红书APP个人账号上。
但有关部门经查发现,这400名流量博主在发布上述图文前和发布时,都不是上述隐形牙套的实际患者或者使用者,其发布的图文内容均是根据当事人的宣传文案虚假编撰的。
有关部门判定上述涉事MCN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的行为。
某评测公司发布的洗手液评测短视频,被另一公司“打假”。该公司发布了“315 打假某评测公司”的视频内容后,又被该评测公司控告其行为属于商业诋毁。
有关部门认定,仅“打假某测评公司”这些言语不足以使公众误读,所以不构成商业诋毁。
但上述被告公司在视频中使用了“太黑心”“有毒”“套路”等词语,使得相关消费者极易产生不准确的认识,从而对某评测公司商城的商品产生不良印象,因此这些言论应认定为误导性信息,构成商业诋毁。
某公司股东在抖音发视频宣传“赚一个亿需要多久?一晚上就够,2019我开了一场会,那一场我收了1.5个亿,你知道我为了这1个多亿,我付出了多少吗”。
从上述新型被罚的典型案例来看,有关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正在从品牌、生产商,扩大到平台、机构甚至个人,而这些创下行业首例被罚的企业大多是因为“吹牛”栽了跟头。
并且,行业监管处罚更细化了,微信对话、厂房面积大小、合作客户真伪都被列入了监查范畴;连带被罚现象更普遍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与合作的生产商、原料商越来越成为“命运共同体”。这无疑给行业敲响了警钟,提醒大家全面合规才能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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