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 “51”将至事关补录、标签、功效宣称
2022-04-28 76

  原标题:重要提醒!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 “5.1”将至,事关补录、标签、功效宣称

  2022年5月1日,是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补录、化妆品功效宣称、标签管理、儿童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规定实施的重要时间节点,请广大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高度重视,按时做好相关工作。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要求,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并取得注册的祛斑美白、防脱发化妆品,注册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补充提交符合要求的人体功效试验报告。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要求,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办法》进行标签标识的,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3号)要求,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法规规定,不再生产、进口的产品,备案人可在备案平台主动申请注销。申请主动注销的产品,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的产品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不得上市销售、进口。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尽快对已备案的产品进行梳理,拟继续生产、进口的,应当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并补充填报相关资料;不再生产、进口的应当主动申请注销产品备案。未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可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管理局提交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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